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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9-01-09 01:32:30
問題內容:
自來水公司為客戶更換水表收取安裝費的同時,還要收賣水表的錢,請問賣水表交什么稅?另外,自來水行業(yè)按6%簡易征收,如果賣水表交增值稅,如何抵扣進項稅額?
回復意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)規(guī)定:
“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,為增值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。
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;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,從高適用稅率。
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(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)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,為進項稅額。
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(一)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。
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(guī)定的,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政部、**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)規(guī)定:
“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,是指有形動產(chǎn),包括電力、熱力、氣體在內。
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,是指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、農產(chǎn)品收購發(fā)票和農產(chǎn)品銷售發(fā)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(jù)。”
貴公司銷售水表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,貴公司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應將銷售自來水和銷售水表的業(yè)務分別核算。購進水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進項稅可在銷售水表的銷項稅中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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